循環經濟政策
我國自然資源不足,7成仰賴國外進口,金屬礦(100%)、非金屬礦(23.5%)、化石燃料(99.8%)與生物質(66.1%)均來自進口,資源供應風險可能造成經濟負擔。又因我國地理條件限制,環境承載能力有限,為使資源有效循環利用,減少廢棄物產生與環境負荷,進而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,我國已於91年7月3日頒布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」,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2年起擬訂「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」,結合各部會資源,以滾動檢討的方式共同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業務。
依總統105年5月20日就職政見:「對各種污染的控制,嚴格把關,更要讓臺灣走向循環經濟的時代,把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,對於能源的選擇,以永續的觀念去逐步調整」,國內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時,亦應同時將循環經濟政策納入考量。爰此,環保署將以循環經濟政策思維為主軸,並研擬相關指標、策略及措施,據以推動未來資源循環相關之各項策略。
為加速推動資源循環,本署於109年11月修正「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」(下稱促委會)組織規程,建立分工小組機制,依不同物質設置「生物質組」、「有機化學資源組」、「金屬及化學品組」、「無機再生粒料組」及「綠色生活及消費組」等5個跨部會分工小組,並於111年3月1日核定「資源循環行動計畫」,優化過去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之策略措施,以生產、消費、廢棄物管理及再生料市場4大面向具體推動,各小組並原則每季召開會議,並定期向促委會大會報告前開行動計畫執行情形。